标志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标志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条例明确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解读
体现中国政府依法治国决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表示:“这个条例的发布是具有开拓性的,政府首次就一个事件发布一个行政法规,这标志着震后重建将走上法制轨道,也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决心。条例无疑对推进重建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汪玉凯表示,条例特别提到,“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虽然是边建设边报批,但有国务院颁布的这个条例在前就起到了总体指导的作用,大的方向明白后各地就不能乱来了。
汪玉凯还认为,条例也体现了此次重建的科学性。而且对如何保护民族文化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视。在监督一章,条例也加大了纠错功能,有效地规范各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