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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长春、吉林、松原3市成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城市后,我省被纳入全国试点省份。昨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大会上,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80元,计划分两年到位,今年达到每人70元。在此基础上,对困难人群再给予重点补助。与2006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相比,意见在参保人群、缴费标准、补助标准和待遇支付等方面都有所变化。 参保人群 包括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变化:与44号文件相比,新政策将原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不再保留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原则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个人年缴纳20元 各市州(不含长春市)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40元(个人缴纳16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90元(个人缴纳20元);各县(市)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90元(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90元(个人缴纳20元)。长春市在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不超过300元和学生儿童不超过120元的标准内进行调整。 变化:成年人筹资水平由44号文件的三档标准(每人每年200元、150元、120元),调整为市(州)级和县(市)级两档标准,学生儿童标准统一为一档,每人每年缴纳90元。 补助标准 60周岁以上老人补130元 政府补助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80元,计划分两年到位,今年达到每人70元。其中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县财政补助24元;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县财政补助12元。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变化:与原44号文件相比,新政策提高了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元(省财政补助50元,统筹地区补助不低于50元)提高到130元。长春、吉林、松原3个试点城市补助标准由原年人均40元统一到80元。 待遇支付 3种门诊大病享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年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 240元和19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5万元和4万元,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我省确定统筹资金支付比例为30%至70%,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50%,门诊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学生儿童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至90%,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 变化:新政策取消了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住院统筹,增加门诊大病统筹和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统筹。与44号文件相比,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5%至60%提高到30%至70%,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50%;降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标准。 参保方式 缴费时间内到社区办手续 居民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