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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回应四大“敏感”话题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录入时间:08-03-11 点击数:
[提要]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死刑核准
  话题: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说法: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贪官免死
  话题: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硕鼠”被绳之以法。不少代表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说法: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刑罚适用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这位发言人说。
  法院窝案
  话题: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
  说法: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继续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廉洁意识,倡导廉洁风尚,形成廉洁氛围;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
  话题: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说法: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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