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房地 汽车 家电 数码 手机 证券 时尚 美食 健康 教育 旅游
影视 音乐 明星 服饰 奇闻 游戏 情感 动漫 美容 美体 写真 育儿
高级搜索
今天是:
首页 >> 新闻中心 >> 往日头条 >> 正文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单立国 刘尧 录入时间:08-10-07 点击数:
[提要]
 

 

   有建议请拨0431-82752355、0431-82752598
  《办法》设立了投诉一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投诉的,应当在10日内向相关投诉人做出答复。
  擅自处置共用部位
  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不出具专用票据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或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另行委托给他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不予受理的投诉
  投诉请求不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达成协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投诉人请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日前,由省建设厅起草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全文发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也是该法规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果您对《办法》的实施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反馈给省建设厅法规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55 82752598,邮箱:cczxd@126.com
   关于物业
   新建小区须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指出,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旧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同时,共用设施设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按以下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独立的居住小区;(二)位置相邻可以统一管理的居住小区。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订立一个管理规约;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企业使用房屋应交费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4%。预留,不足100m2的按100m2预留。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地下室除外)。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业主交纳使用费用。
  关注业主
  小区车库应优先提供给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水、电、气、热费按民用住宅价格计量收取。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产生的损耗由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或者向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相关新闻

往日头条
  站内新闻搜索
网络实名:东亚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东亚经贸新闻报社网站部 吉ICP备05009816号
声明: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版权所有:东亚经贸新闻报社
24小时新闻热线:0431\88488911 广告热线:0431\88488777
E-mail:dyjmxw@public.cc.j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