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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实行分级审批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记者 张莉莉 实习生 张 录入时间:07-07-24 点击数:
[提要]
 
    东亚讯(记者 张莉莉 实习生 张晗)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长春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实行分级审批标准。按照要求,一级药品零售企业只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而二、三级须具备24小时供药能力。
    据了解,长春市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的试点地区,将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新的标准。一级药品零售企业只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营业场所使用面积设定,长春市内不小于60平方米,县(市、区)城内和乡镇所在地不小于40平方米。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标准为,能提供药学服务,可以经营除三类处方药品(注射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之外的各类药品,具备24小时供药能力。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为,长春市内不小于100平方米,县(市、区)城内不小于8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平方米。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标准则为,经营注射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和精神障碍治疗药品在内的各类药品,能提供药学服务,具备24小时供药能力。长春市内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县(市、区)城内不小于8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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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曲马多”定点销售
    东亚讯(记者 张莉莉 实习生 张晗) 记者从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开始实行定点销售。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符合3个要求:通过GSP认证,配有驻店执业药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销售。
    据介绍,长春近日对经营注射剂、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及精神障碍治疗药品(下称四类处方药品)做了新的规定。原准予经营四类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停止销售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其药品零售企业须在3个月内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交至药监部门,注明“不得经营血液制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
    按照规定,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实行定点销售。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同时,须配有驻店执业药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销售。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一经发现,将取消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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