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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今年贴息比例公布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记者 王璐 录入时间:08-08-28 点击数:
[提要]
 
  东亚讯(记者 王璐)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了解到,2008至2009年度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及低收入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息比例均为30%,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息比例为20%。
  购经济适用房贴息20%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大会议上研究决定:2008至2009年度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及低收入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息比例均为30%;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息比例为20%。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支出,按此比例贴补给借款人。
  据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进入土地收购储备后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屋,被拆迁房屋职工原地或异地回迁安置,用于个人居住资金不足,向中心申请,经核准后,委托在长春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擅自租售不享贴息政策
  同时,有几种情况不享贴息政策:在合同执行期未按合同规定用于自住住房,擅自租售,一经发现,不能给予贴息的政策;未按合同规定按期正常偿还贷款或连续两期、累计三期且年内又未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的,不能给予贴息政策;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法定利率计收违约金,逾期贷款的计收罚息;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按合同规定处分借款人、保证人资产或抵押财产;款项不足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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