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列举了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对调离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