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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 受贿4000万为何不判死?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录入时间:08-08-05 点击数:
[提要]
 
  2007年8月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处死刑!”对胡星的宣判,许多民众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贿数额越大,越可以从轻处罚?到底受贿多少可以判处死刑?”等疑问也在坊间流传。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曾粤兴教授认为,胡星被“轻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被告人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惩处。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清,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曾粤兴说。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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