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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娃哈哈召开中外媒体见面会到起诉达能董事秦鹏,再到10日,负责达能新闻发布的奥美公关丁莹坚称“三位达能董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之后,昨日,记者收到达能方面发来的邮件,娃哈哈合资公司将采取反击行动,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12日,记者收到达能方面发来的邮件,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提起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日前娃哈哈合资公司已经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履行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递交与之相关的必要文件材料。 商标转让纠纷成焦点 6月17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向媒体证实,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6月14日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 在这个仲裁申请中,其明确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12日,达能方面为记者发来的声明中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已按照1996年2月9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向娃哈哈集团公司支付了商标转让款,但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对此,宗庆后先生一直声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办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不能进行。 另外,声明中还称,娃哈哈集团近期向社会展示的有关其仲裁证据材料中,所谓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是对事实的歪曲。 该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驳回申请”画等号,相反,却是证明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作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达能在“混淆视听” 娃哈哈方面又是怎么样看待此事呢?为此,12日,记者采访了娃哈哈集团吉林分公司的经理叶欣,他表示,2001年,娃哈哈集团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的问题,但国家商标局并没有同意这一申请,所以并不存在达能方面说的两次申请的问题,娃哈哈的商标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达能的做法显得很幼稚,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同时,国家商标局已经不予批准商标权转让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