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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拒绝外带食品饮料 律师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作者:刘巍巍 季明 录入时间:07-08-23 点击数:
[提要]
 
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前者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一个商业经营者均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为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和管理秩序的权力,只要其制定的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应视为合法,驳回了陈国伟的诉讼请求;后者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李冰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请求。
  李冰事件发生后,中消协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于霸王条款。”而针对陈国伟事件,哈尔滨消协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黑龙江省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影院“谢绝外带饮食”的规定为“霸王条款”。几年来,关于“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争议仍将继续 改善服务才是硬道理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影院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成为我国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在影院数量不断增加、影院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影院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关于影院的“霸王条款”之争依然没有停止。
  此次被诉的星美正大影城认为,由上述“谢绝外带食品”而产生的摩擦,是当前我国大多数影院由传统的大众娱乐场所向高雅文化殿堂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观影者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些问题终将迎刃而解。同时,影院对部分观众个人行为的适当约束,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大多数观众的共同利益。
  针对影院的解释,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任赵皎黎认为,影院以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维护观影环境为由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饮料,但自身却在运营范围内以大大高出市场平均价格的零售价出售食品和饮料,这种行为本身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将影院与消费者置于极不对等的位置之上。
  影迷常永表示,如果说饭店禁止外带食品饮料,我们还可以理解的话,影院禁止外带确实有些莫名其妙。影院又不是餐饮提供方,外带食品饮料从理论上说不对其经营构成威胁。即使按照星美正大影城,禁止外带是为提高影院档次,那么从影院售出的爆米花筒中发出的声音,难道不会影响影院的观影质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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