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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兴高采烈地准备观赏大片,却因影院一纸“禁止观众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不得不饥肠辘辘地熬完“漫长”的三个小时。观众感到“不公”,认为影院剥夺了他们自主选择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影院方面的回应是,禁止外带,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大多数观众的共同利益,实现影院从传统的大众娱乐场所向高雅文化殿堂的转变。不过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消费者并不认同影院的说辞,认为拒绝外带只是影院的一项“霸王条款”。 一份快餐引发的诉讼 2007年7月10日,在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李煜琰律师下班后匆忙赶赴上海浦东的星美正大影城,准备和女朋友一起观看影片《加勒比海盗3》。到达影城时,晚上7点场的电影即将开始,刚刚买好票的李煜琰冲到附近的麦当劳餐厅买了一份快餐,匆匆向检票口走去。 在检票口李煜琰被拦住了,工作人员礼貌地禁止其入场,原因是“为了维护公众卫生,观众不得擅自携带非影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影院”。万般无奈的李律师最终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寄存了食物和饮料,与女朋友双双进入放映厅观赏影片。直到将近夜晚10点钟,看完大片后饥肠辘辘的李煜琰才吃上早已冷却的麦当劳快餐,心里越想越觉得委屈,“为了影院的利益最大化,观众从买票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选择权,影院却有无限的权利。我是律师,必须站出来为大家维权!” 经过一周时间的精心准备,李煜琰撰写了《一个消费者的一点建议》的意见书,通过快递发给影院管理方。 意见书中写道:“作为一个企业,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违法获利。本人可以负责任地告诉贵公司,你们的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贵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自己的饮品食物不能带入影城,只能购买贵公司提供的,据本人观察,贵公司的商品价格普遍高于一般商店的售价,这更进一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李煜琰强调,“意见书”只是自己以普通观众身份提出的建议,“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消费者,我是抱着对影城服务水平‘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期望,向影城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希望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李煜琰也在“意见书”的结尾处建议浦东正大星美影城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给予答复,否则,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可能。 李煜琰说到做到,近日,他将诉状正式递交浦东法院,诉上海星美正大影城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星美正大影城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霸王条款”惹事何其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李煜琰并非是第一个遭遇影院“霸王条款”,怒而起诉的消费者。 2003年12月21日,北京消费者李冰花费112元准备在北京华星国际影城观看影片《手机》。检票时,工作人员以不能随身携带非影院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李冰入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李冰未能进场观影。 2006年3月7日,哈尔滨市民陈国伟到哈尔滨万达国际影城看电影,被工作人员以自带食品为由禁止其进入放映厅。陈将食品寄存后得以进入放映厅观看影片。3月8日,陈国伟再次来到万达影城,工作人员依旧拒绝他将自带的爆米花带入场内。无奈之下陈只好进入影城后花10元钱再买一袋,而在万达影城楼下的食品店购买一袋同样的爆米花只需七元钱。 上述两起事件中,陈国伟和李冰都将影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影院制定的“谢绝外带饮食”规定,目的就是迫使消费者在影厅内消费,以此牟取经济利益。影院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最终这两起案件均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