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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时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是1993年-2063年,为60年。 这113户业主与该小区开发商——武汉城市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集团)交涉,城开公司称属笔误,不是欺诈,提出收回购房合同,加以更正,并按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标准对业主给予10年的补偿。业主们对此不能接受,要求重签合同,再由城开集团按有关法规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目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观点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等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售楼之前对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年限是知晓的。 5月16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如果业主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比合同约定的短,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表示,上述纠纷中,如果炎华置信公司在售楼前已明知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签约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并签为50年,那么,其行为涉嫌合同欺诈。 5月15日,安徽省消费者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杜怀苏律师认为,上述纠纷中,合同上写的是地号为W19208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证却是地号为W19207的住宅,开发商向业主隐瞒事实,违背了《合同法》属违约行为。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住宅使用权出现“缩水”,无论是否给业主造成损失,开发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业主房屋的性质,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5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城开集团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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