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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食用油价格持续上涨 串通涨价最高将罚30万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录入时间:07-11-12 点击数:
[提要]
 
  本报讯(记者朱婕)一个月以来,受国际国内诸多因素影响,我省市场上的各种食用油价格出现波动,11月8日,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出的通知,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大型油脂企业增加食用油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同时告诫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合理定价,严禁价格违法行为。
      我省食用油价格持续上涨
  去年以来,食用植物油价格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根据省物价局最新监测数据显示,10月29日,全省一级散装菜籽油价格每斤5.46元,同比上涨46.77%,环比上涨1.8%;一级桶装菜籽油(5升)58.69元,同比上涨38.22%,环比0.87%。11月1日,我省市场上散装菜籽油价格为5.48元/斤,桶装菜籽油价格为58.84元/桶,较10月29日价格分别上涨0.74%和0.26%,其中白银、天水、陇南、平凉、定西散装菜籽油每斤上涨0.10元-0.30元,白银桶装菜籽油价格每桶上涨2元。
 原料紧缺引发食用油涨价
  市场有关人士及经销户分析认为,造成此次兰州市场食用油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国内菜籽、花生减产,原料收购价格上涨,销售价格水涨船高。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价格法》及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食用植物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在目前市场价格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提醒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和调整价格,必须依法进行。
 食用油企业乱涨价将受严处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行业协会有义务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郑重告诫,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采取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手段搞价格欺诈。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30万元、2万元-2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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