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距今已有16年,即使1997年进行过修订,距今已有10年,其中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市场需求,操作性和适用性难以满足现在消费者的投诉维权需求,造成一些投诉难以解决。有关人士呼吁,大连市有关部门应该适应市场需求,及时修订鞋类“三包”规定。 据悉,一些地区已陆续修订鞋类“三包”规定,如《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有关人士认为,浙江省鞋类“三包”规定根据商品不同的价格,设定不同的“三包”期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借鉴。 |



